张德信与岳永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林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623民初11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岳永成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德信所欠务工工资款人民币17050.00元。
执行立案后,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1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岳永成于当月末前给付全部执行款,但到期后岳永成一直不予履行。
2017年12月22日,申请人张德信得知岳永成前往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欲于当晚乘坐18:30的火车前往外地,一路跟随岳永成至火车站,并于17时许电话告知案件执行员该情况。我院执行员出警四人在半小时之内火速赶到距林甸50余公里的泰康火车站,在第一时间成功控制了被执行人岳永成。岳永成去火车站送站的妻子正在返回林甸的路上,得知岳永成被法院执行人员控制,立即返回火车站,全额履行了岳永成欠张德信的劳务工资款。
眼看到年关了,务工人员都希望能早点拿到辛勤劳动的辛苦钱,过个好年,我院执行局面对拖欠劳务工资的“老赖”决不手软,有力保障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涉民生案件领域又打响了一场漂亮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