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法发【2017】11号
各庭、科、室、局、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保全工作,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现将《林甸县人民法院关于在本院执行局设立保全组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林甸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林甸县人民法院
关于在本院执行局设立保全组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保全工作,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本院决定在执行局设立保全工作组,负责保全行为的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由立案庭负责审查处理,作出保全裁定,立“执保”案号,财产保全措施由执行局保全工作组负责执行。
二、诉中财产保全的,由审判庭负责审查处理,作出保全裁定,立“执保”案号,财产保全措施由执行局保全工作组负责执行。
三、执行中财产保全的,由执行局负责审查处理,作出保全裁定,立“执保”案号,财产保全措施由执行局保全工作组负责执行。
四、财产保全措施由执行局保全工作组负责执行为原则性规定,案件保全行为更适宜由审判庭负责执行的,可由其负责执行。
五、执行局设立执行工作组的组成人员人数暂定为三至五人,具体人员组成由执行局安排。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