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法发【2017】13号
各庭、科、室、局、队:
现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告知书》印发给你们,请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该告知书。
林甸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告知书
1.在我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担保。其中,可以选择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方式。
2.选择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应当提供承保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并提交相应的保单以及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
3.出具保函的保险公司应当是已按照法律程序向中国保监会备案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具体名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对外公布并更新,网站地址为:http//www.circ.gov.cn/web/site0/)。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保险机构,其自身下属机构在失信记录消除前出具的保函,人民法院不予接受。
当事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保险机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联系部门、联系方式,以便人民法院核实承保事项的真实性。
4.保险机构出具保单保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人民法院将不接受该保单保函,并将其行为向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书面通报。
5.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当事人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法院不指定承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
林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