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法发【2017】15号
各庭、科、室、局、队:
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为规范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控制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依法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现将《林甸县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财产控制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林甸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八月一日
林甸县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财产控制的管理规定
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为规范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控制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依法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立案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明确财产,不及时查控会导致财产转移的,予以立即查控。
第二条 通过网络查询发现的财产,48 小时内采取网络查控,情况紧急的,须在24 小时内予以查控。
第三条 执行裁定作出后,务必在 5 个工作日内实施,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 其他线下查控的,须在10 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20 个工作日内完成,但异地除外。
第五条 此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异议由林甸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