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法发【2017】16号
各庭、科、室、局、队:
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为规范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行为,以及规范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依法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现将《林甸县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 网络财产查询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林甸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八月二日
林甸县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 网络财产查询的管理规定
在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为规范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行为,以及规范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行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依法保护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与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机制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应操作规范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查控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以下简称财产),应当坚持“一案一查”的原则,即只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信息,不得查询被执行人以外的非执行义务主体财产的相关信息;查询所获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只用于该案件的执行工作,不得用于该案件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所获得的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信息作为内部办案信息予以保护,做好信息处理、传输、接收及使用中的信息保护工作,切实防范相关信息被违规泄露、扩散。
第四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工作中,应当符合协助执行有关业务规则,维护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安全稳定运行、维护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执行查控措施,应当事先统一向相应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报备有权通过网络采取执行查控措施的特定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办理具体业务时,不再另行向相应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提供执行人员的相关公务证件。
人民法院办理网络执行查控业务的特定执行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相应金融机构报备人员变更信息及相关公务证件。
第六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向金融机关等相关部门传输电子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多案集中查询的,可以附汇总的案件查询清单。人民法院向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传输的法律文书,应当加盖电子印章。
第七条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时,案件办案人应在立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启动网络查询,即通过银行、国土房管、公安、工商等,查询其存款、土地、房屋、车辆、股权及身份等相关信息。
财产查询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若涉及被执行人较多、财产涉及面广、信息众多,且须要甄别、筛选的,最迟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若遇特殊情况,超过15 个工作日不能完成或无法实施的,需报局领导审批同意,方可延期。
除当事人提供虚假、错误财产线索、信息,或不可抗力等导致查询不能之外,不得超过30 日。
对于查询到的财产,可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必须在48小时内采取措施;需要线下控制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八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此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作为协助执行人的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完成查询事项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向人民法院回复加盖电子印章的查询结果。
第十条 因技术故障导致网络查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发现故障的一方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故障一方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因技术系统故障或者不可抗力而未能及时办理查询请求的,人民法院及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应遵循以下要求
实行财产核查制度,通过系统查询,对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真假、虚实的甄别和筛选。
核实财产线索对应的权利人、所在地、证照编号、财产现状等,排除非案件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线索。
对财产线索的全面性、充分性进行核查,确保实施查控的财产无遗漏。
财产线索核查工作记入执行工作笔录或日志。
第十二条 此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异议由林甸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