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法发【2017】18号
各庭、科、室、局、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林甸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我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林甸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
林甸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我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程序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在执行工作中的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程序,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财产评估启动的时间。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15 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1、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后,须在5 个工作日内移送司法鉴定科选择评估机构。
2、评估机构选定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与评估机构的工作对接,并向评估机构移送须评估的财产及其所涉相关文书、资料。
3、须现场勘验的,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
4、评估期间,每月进行催办,确须延期评估的,应让评估公司说明理由并提交书面材料。
二、及时发送评估报告。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1、签收评估机构送达的评估报告时,应认真阅读核对,确认无误并由评估机构在本院移送清单上签字后接收,否则予以退回。
2、评估报告书签收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的复议权利。
3、对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在10 个工作日内移送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并限期将复评结果送达当事人和本院。
三、合理时间内启动拍卖:符合拍卖条件的,15 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的。
1、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10 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
2、除特殊财产不宜上网拍卖外,一律按内部网络拍卖管理程序移送进行拍卖。
3、在上联交所传统拍卖与网络拍卖过渡期,对部分财产仍按规定移送联交所拍卖。
4、对不能上网拍卖的鲜活商品、不宜长时间保存的易变质、腐烂的商品等,及时现场评估、或网上询价后,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立即变卖处理。
5、穷尽拍卖程序,或撤回拍卖的,按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