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院执行 视频在线 专题报道 民意沟通 机构设置 执行信息公开

 

关于印发《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执行款物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5 10:53:30


    林法发【2017】20号

    各庭、科、室、局、队:

    为加强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将《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林甸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八月六日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款物管理制度

    本院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法院开设执行款专户,对执行款实行专项管理,转账支付,执行局配备财务人员两名,常务副院长主管执行局的财务工作。

    第二条  执行局要保证所有执行款物能及时、全额地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并做到款物收取与发放数额一致,款物收取与发放的单据一致,领取人身份信息与申请人身份信息一致。受权委托领取款物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三条 执行款物发放到申请执行人的时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执行款到账次日,办公室财务人员应将执行款专户的款项信息通知执行人员,执行人员应当在五日内将进款时间、数额等有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在三日内领取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在3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领取执行款,执行人员应写明原因。由执行财务人员留存备查。具备发放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发放,不能及时发放的,说明理由,并经主管副院长批准。

    第四条  定期清理帐户案款划付情况,不留余款,防止出现新的未划付执行案款。

    第五条 划拨银行存款给申请执行人流程。执行人员在银行办理完划拨手续后,应当立即告知办公室财务人员,办公室财务人员应记录详情,查询后告知执行人员。执行款到执行款专户后,执行人员应当与办公室财务人员核对划拨数额等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核对无异后执行人员将执行款领导签批手续及生效的法律文书交执行局财务人员。执行局财务人员与办公室财务人员办理相应的转账手续,办理完开出转账支票,由执行局财务人员将转账支票交付申请执行人,并出具执行收据。执行收据应开具三份,执行局财务人员两份,入卷宗一份。

    第六条 被执行人交付现金、款物等流程。由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之间确定数额后,执行人员开据预收执行款通知书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凭预收执行款通知书到执行局财务人员处交款,执行局财务人员按预收执行款通知书收取执行款,并开具执行收据。执行收据应开具四份,执行局财务人员两份,执行办案人员入卷一份,交款人一份。

    第七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其他地方将执行款交到执行人员处时,应由两名执行人员共同收取,并给被执行人出具由两名执行人员共同签字的收据。执行人员应在回院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款和执行收据交由执行局财务人员。由执行局财务人员付款给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在其他地方交款,申请执行人能当场领取执行款的,应由两名执行人员在执行款收据上签字。

    除上述情况外,严禁执行人员直接收取执行款。

    第八条 当事人到执行局取款,必须是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及本人银行卡。执行人员协助当事人到执行局财务人员处领取转账支票(或现金)。执行局财务人员应当做好三份执行收据,财务人员两份,办案人员入卷一份。

    第九条 执行款特是指当事人(交款人)所交的执行款、物,拍卖财产所得价款、抵押金、诉讼费、执行费。

    第十条 执行人员、执行财务人员不得侵占、使用执行款物,违反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的规定办理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