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法发【2017】21号
各庭、科、室、局、队:
为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完善执行制度,提高执行透明度,强化执行案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收取、管理和兑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本院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将《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林甸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八月七日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款管理实施细则
本院各相关部门:
为严格规范执行行为,完善执行制度,提高执行透明度,强化执行案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收取、管理和兑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本院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院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甸支行开设执行案款专户,并指定办室人财务部门专人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执行局指定专人对执行款收付情况建立台账。
第二条 执行案款由本院办公室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院财务部门对每个执行案件执行案款的收付分科目进行登记,对每个执行案款往来情况应登记科目明细账。
第三条 本院实行“一人一案一账户”的管理制度,每个案件设有专属的执行账户,在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发出催款通知后,执行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虚拟账号,由交款人虚拟账号交款。执行管理系统严格实行案、款分离,除有本制度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严禁执行人员出具白条直接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者票据。
第二章 执行款的收取
第四条 执行过程中收取、扣划、拍卖、变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等相关款项应当直接划入院执行案款专户。
第五条 交款人即时交纳现金或者票据的,应持执行人员开具的交款通知书将现金或者票据送交委托代收执行款专户的银行工作人员,严禁由执行人员自行收取和保管。
第六条 异地执行交款人向指定专户交纳有困难的,或者情况紧急,确需由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者票据的,收取现金或者票据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有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在场;
(二)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交款人及在场执行人员签名,一式两份,一份交交款人,一份附卷备查。
(三)收取现金的,应当不迟于二十四小时内移交本院办公室财务部门或将款项汇入本院执行案款专户;收取票据的,应在票据有效支付期内及时将票据交给本院办公室财务部门。
第七条 在申请执行人和执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当场将现金或票据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人员应当记录交付情况,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
第三章 执行案款的兑付
第八条 自执行案款到本院执行案款专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执行人员应当主动将收款时间及执行到账数额告知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第九条 执行案款的兑付由案件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内确认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会计人员在1个月内划入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确实不能及时发放的书面说明理由并经领导审批。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委托他人代为收款的,执行人员应当认真核实受委托人的身份及相关委托手续是否齐全。
第十一条 向申请执行人兑付执行案款前,应当扣除申请执行费、评估拍卖费用等。
第四章 对兑付执行款的审查
第十二条 本院财务部门在兑付执行案款时,应当严格审查、核实领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账户信息,如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反馈执行人员。
第十三条 本院财务部门在办理兑付手续时,应当坚持专款专付的原则,认真审查核对收款案号、付款案号、单位、金额是否吻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拒绝兑付:
(一)未按审批权限批准的;
(二)领款通知书字迹不清、填写不完整或有涂改的;
(三)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
(四)领款人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
(五)领款人和领款通知书指定领款人不一致的。
如因数案并案执行导致收款案号与付款案号不符的,执行人员应书面说明理由,附相关法律文书,并经执行局局长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执行人员调离执行部门或因工作调整需要移交其所经办的执行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收、付执行案款的单据和执行案款收付情况说明。
执行案款收、付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交接时进行审计。
执行案款交接不清的,不能办理调离换岗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执行案款”,是指执行程序中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款项,包括被执行人的现款、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财产变现后的款项以及担保人用于执行担保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