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法发【2017】25号
各庭、科、室、局、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制度,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对终本案件的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林甸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执行指挥中心对终本案件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将本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林甸县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八月十一日
林甸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执行指挥中心对终本案件管理的
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制度,加强执行指挥中心对终本案件的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对申请人书面告知
终本案件一律制作裁定书,告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条件和期限。
二、定期集中清理
针对片面追求结案率以致终本结案不规范等情形,执行指挥中心每季度抽调两名执行员额法官、一名书记员组成终本审查小组定期清理不规范终本案件,该季度终本案件逐一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终本条件的案件立案恢复执行。
三、统一管理
将终本案件纳入信息库统一管理,由执行指挥中心进行网络财产查询,对发现有财产的案件均恢复执行。
四、严格审查
拟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案件,必须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要求的实质和程序要件,经合议庭评议后局长或分管院长审核,只有在卷宗材料齐备、案件流程系统节点信息完整准确的情况下,予以签字确认,否则一律不得以终本方式结案。
五、监察约谈
对拟以终本方式结案的案件,承办法官必须约谈申请执行人,充分告知以终本方式结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争取其理解认同。加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在与终本案件申请执行人约谈时必须由纪检监察人员在场监督,并对谈话内容签字确认。
六、符合条件恢复执行
对已终本案件当事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的,及时予以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按程序移送立案恢复执行。对其他案件执行中有剩余财产可供已终本案件执行的,依职权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