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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林甸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使用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5 11:01:30


    林法发【2017】26号

    各庭、科、室、局、队: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活动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提升协调统一、快速反应能力,维护当事人及执行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的紧急通知》,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将《林甸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使用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林甸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八月十二日

    林甸县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使用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活动的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提升协调统一、快速反应能力,维护当事人及执行人员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的紧急通知》,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3G无线单兵终端,又称单兵无线图传终端设备管,无线传输介质分为3G或WIFI;是指利用3G或WIFI技术进行无线图像传输的单兵无线监控系统。

    执法记录仪,又称现场执法记录仪。是针对执法部门的实际需求研发的一种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执行人员执行活动的便携式设备。

    第二条  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和规定,为执行人员配备符合行业标准3G无线单兵终端、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以下简称单兵、记录仪),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三条  执行人员应熟练使用单兵、记录仪等设备,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使用,精心维护,妥善保管。

    执行局应加强对执行人员使用单兵、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行单兵终端、执法记录仪在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的作用。

    第二章  使用

    第四条  执行人员应当及时检查单兵、记录仪的内存空间、电池容量,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进行强制腾空、搜查等执行行动时必须使用单兵执行仪,日常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使用执行记录仪进行全程记录。

    第五条  单兵、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行人员的左肩部或者胸部等有利于拍摄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执行人员在现场取证时,可以手持单兵、记录仪进行拍摄。

    第六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使用规范的执行用语。除遇紧急情况,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单兵、记录仪进行拍摄,告知执行的规范用语为: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行行为,本次执行活动全程录音录像,请给予配合。

    第七条  单兵、记录仪因恶劣天气、存储空间不足、电量不足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设备的,执行人员应当立即向领导报告,及时排除故障或改用其他备份设备进行拍摄。

    第三章  管理及监督

    第八条  执行局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单兵、记录仪的拍摄资料;执行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该设备的拍摄资料交指定的专人进行存储、整理保存,随卷归档。

    对单兵、记录仪拍摄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声像资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不得传播、泄露或交予他人使用。

    第九条  单兵、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单兵、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随卷归档:

    (一)当事人对执行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行人员的;

    (三)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声像资料,由执行局指定负责保管的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二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执行过程中不使用单兵、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单兵终端、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单兵、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四)利用单兵、记录仪记录与执法行为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单兵、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行单兵、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执行局应当对执行人员使用单兵、记录仪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发现存在使用不当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的情形,应当督促整改,批评教育或严肃追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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