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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林甸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转破产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5 11:02:22


    林法发【2017】27号

    各庭、科、室、局、队:

    为充分发挥执行与破产制度各自功能,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将《林甸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转破产程序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林甸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八月十三日

    林甸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转破产程序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执行与破产制度各自功能,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第二条 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第三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部门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四条 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执行法官应当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基层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中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审核同意。

    第五条 执行部门做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并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执行法院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上述措施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部门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执转破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部门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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