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法发【2017】28号
各庭、科、室、局、队:
为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案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建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及时、有效的实现,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参照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和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践现将《林甸县人民法院案件流程信息公开管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林甸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林甸县人民法院
案件流程信息公开管理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案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建立公正、公开、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及时、有效的实现,切实维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参照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和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便宜执行、裁执分离原则,将案件的执行根据时间节点和内容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方式。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包括执行实施和执行裁决两个方面。
第三条 执行局对本院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实施动态管理,达到均衡结案。
第二章 执行组织的设置及任务
第四条 执行局根据执行案件便宜执行、裁执分离的要求,设置若干个执行组和一个执行裁决组,分别承办不同时段的执行案件和执行裁决案件。
执行组的组成、结案指标和分工由本院的收案数和不同的执行阶段来确定。目标是确保执行结案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等各项指标达到要求。
第五条 执行组实行庭处长负责制,在庭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庭处的执行工作。庭、处长职责:
1、全面负责本庭、处的执行实施工作;
2、负责本庭处案件的审批工作;
3、负责本庭处案件的督办工作;
4、承办疑难案件;
5、负责组织本庭处执行案件的研究;
6、院长、局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裁决组实行合议庭负责制。
第六条 各组所办案件不论实施与裁决,其程序均依法进行,措施均依法适用。
第三章 案件分流及流转期限
第七条 案件实行裁执分流,划分依据,以工作内容为标准。
第八条 执行局收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内勤应当在收到案件的当天或次日将案件送交分管副局长审查执行立案,副局长有权对案件分配提出调整的建议。
执行局局长对案件的分配有调整权。内勤负责案件登记,将案件分到执行员手中。以上工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一般案件办案期限为3个月,3个月未结案,因故需调整办案人、办案小组的,由局长决定。
第十条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执结的案件,按照便宜执行的原则,可随时流转,继续执行。
流转案件应当依据分配给执行组的案件数和庭处内案件实际情况等,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 经审核流转的,由内勤登记后,流转后继续执行。
更换后的新承办人必须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四章 执行裁决的审查与实施
第十二条 执行裁决案件的范围及操作程序,按照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决案件办理流程(试行)》和《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试行)》《案件暂缓执行规定(试行)》《执行案件听证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执行实施与时间节点规定
第十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前任承办人已做的除外):
(一)3日内阅卷,对执行依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审查立案手续是否符合立案执行的条件;
2、对交办的执行案件,3日内调阅审判卷宗审查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问题,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是否已过履行期限,有无保全财物,保全效力是否到期等。
3、审查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是否符合执行条件;
发现执行依据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提交集体讨论,并报有关庭处长、局长、分管院长审批决定。
(二)受理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须知和财产申报表;同时将执行案号、承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三)传唤被执行人到指定场所进行警示教育,督促履行义务,明确告知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制作笔录。
(四)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情况和履行方案等进行审查,并视情采取进一步措施。
执行准备期间,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告知履行期限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执行过程中,实施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搜查等执行措施或实施拘传和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参照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执行规范办理。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的应当依据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案件执行过程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内容和方式参照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办理。
第十七条 执行案件一般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应当结案,至5个月尚未结案的,承办人应当将该案递交局务会集体讨论,确定执行方案,在规定期限内结案或调整承办人。
第十八条 案件执行中遇有重大事项,承办人须层报本院审判委员会或院长决定。
第十九条 案件执行遇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报经院长口头同意后实施,事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在采取执行措施或强制措施时,遇有特殊情况或继续执行可能引发意外事件的,应当立即停止,并报告局长或分管院长决定。
第六章 结案及统计
第二十条 执行案件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经院长批准。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有执行条件的应当即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办人应当及时将办案期限,中止的原因、日期输入内、外网,并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二十二条 执行结案的方式:
1、不予执行;
2、执行完毕(自动履行,强制执行);
3、中止执行;
4、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执行和解;
6、其他。
案件报结时,承办人应当事先完成制作和送达结案的法律文书;清理代管款项、物品及凭证;办理诉讼费用结算等手续,根据本条结案方式层报批准,并在10日内填写有关表格及结案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委托评估、审计、拍卖、变卖的期间;
3、因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4、向上级人民法院请求的期间;
5、审查案外人异议的期间;
6、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7、中止执行的期间;
8、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复议的期间。
第二十四条 案件执结后,承办人应当及时完成案件报结和归档工作,并将结案信息及时输入内、外网、由内勤对案件情况进行司法统计,评估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执行人员的回避由局长或主管院长决定。
第二十六条 执行案件设立《执行日志》,《执行日志》记录执行人员执行案件的经过,执行人员必须如实填写,结案后一并入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受托执行案件由执行局负责审查,符合委托执行立案条件的转交立案庭立案。
第二十八条 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案件,局长及庭、处长审核同意委托后,在三日内办理委托手续并在内勤处登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