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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5 11:05:04


    林法发【2017】30号

    各庭、科、室、局、队:

    为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完善宏观工作部署、健全工作制度,加强自身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广泛听取社情民意,确保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强化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切实增强执行权力机关决议事项的自觉性、主动性,坚决维护人大权威,现将《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林甸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制度

    为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完善宏观工作部署、健全工作制度,加强自身建设,确保司法公正,广泛听取社情民意,确保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断强化政治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关系,切实增强执行权力机关决议事项的自觉性、主动性,坚决维护人大权威。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主动接受人大对法院整体工作的监督。坚持主动报告工作,做到全面工作定期汇报,重要工作及时汇报,重要会议、重点工作、重大事项,事先报告党委、人大,确保法院工作始终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

    第二条 主动接受人大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积极主动配合人大开展调研、视察活动,认真听取人大常委会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建议,扎实做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各项审判执行工作。

    第三条 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执行队伍建设的监督。实事求是地报告执行队伍建设情况,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第四条 坚持公正司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和人大监督的一致和统一;按照“以制度管理人、以制度规范事”的原则,严格落实层级管理理念,规范审判工作管理,全面提升审判质效。

    第五条 坚持司法为民。充分发挥司法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功能,妥善审理好民生案件;在人民法庭设置、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视频接访场所建设中时刻做到便民、利民;不断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六条 坚持司法公开。深入推进审判流程、执行信息、裁判文书上网“三大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庭审全程录音录像,以信息化手段促进公开;定期举办“法院开放日”、巡回审判等活动,让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走进法院,零距离了解、参与、监督司法;积极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让群众参与到审判中来。

    第七条 主动上门联系沟通。通过邀请视察、开展座谈、组织调研、通报工作、征求意见等途径,让人大代表及时掌握法院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更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强化台账式管理,规范办理程序和时限,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对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主动听取意见,及时反馈办理进度,确保依法尽快结案。

    第九条 规范联系沟通机制。把联系沟通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形成协同推进、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充分借助信息技术支撑,运用电子信箱、法院微博、法院门户网站、法院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拓宽接受监督渠道,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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