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法发【2017】34号
各庭、科、室、局、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执行工作,彻底消除消极执行现象,保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林甸县人民法院消极执行筛查制度》。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林甸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林甸县人民法院消极执行筛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执行工作,彻底消除消极执行现象,保障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指挥中心设案件管理组,负责消极执行筛查工作。
二、每两个月对全部案件进行一次集中扫描,筛查出未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予以通报,并责令承办人说明理由。
三、对已采取查控措施的案件每月进行一次筛查,由承办人说明处置进展情况。
四、对当事人以久拖不执、查控财产不力、处置不及时等为由信访的案件,由执行管理处会同专职廉政监察员进行跟踪,责令承办人作出说明。
五、对移送评估的案件,每两个月跟踪一次,并要求承办人汇报评估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