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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轮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5 11:30:04


    林法发【2017】37号

    各庭、科、室、局、队:

    为扎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深入开展,完善执行干警队伍管理的竞争激励机制,提升执行干警队伍整体素质,为推动执行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执行工作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在执行局长、员额法官、执行干警中实行轮岗。现将《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轮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林甸县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轮岗制度

    一、指导思想

    本院执行人员实行轮岗制度旨在提高执行工作效能,调动执行干警工作积极性,激发法官队伍的内部活力,实现人员的合理流动与配置,不断增强执行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从而促进林甸县法院执行工作科学有序发展。

    二、轮岗对象

    轮岗的对象包括:执行局长、员额法官及执行局其他工作人员。其中每名员额法官成立一组执行团队,形成一审一助一书二警的工作模式。

    三、轮岗程序

    轮岗要坚持任职工作要求与执行干警的工作实绩相结合,坚持民主、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员比例。

    1、经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拟调整的岗位及人员数量。

    2、征求轮岗人员意见,进行轮岗公示。

    3、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局长与交流轮岗干警谈话,做好思想工作,提出有关要求。

    4、交接相关工作,向本院政工科备案。

    四、组织领导

    为保障轮岗工作的顺利进行,本院成立执行人员轮岗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刘登斌任组长,常务副院长石景川任副组长,其他院党组成员任成员。政工科负责轮岗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工作纪律

    1、已明确即将交流轮岗的干警,在做好交接工作的基础上,尽快到岗。

    2、凡经轮岗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安排交流轮岗的干警,应自觉服从组织决定,尽快到岗任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予以相应的处分。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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