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霞)未办理生产、加工烟花爆竹许可,男子租用民宅加工“擦炮”,不料被公安机关查获。近日,某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9年7月份,杨某在未办理生产、加工烟花爆竹产品许可的情况下,租好位于荷尧镇横冲仔村民黄某的老房子,准备加工“擦炮”,杨某将加工“擦炮”的碳粉、香蕉水、封口粉等原材料,存放在该房一楼厅堂内。
2019年9月23日,杨某雇佣张某、文某加工“擦炮”。次日,该非法加工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共查获“擦炮”成品1617盘(每盘919个),半成品1508盘。
经鉴定,查获的“擦炮”成品和半成品含有烟火药,总药量共计575.38千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擅自非法生产,查获的烟火药数量为575.38千克,超过15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综合被告人杨某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