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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13 08:45:05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友生、赵桂华: 

    本院受理原告孙德翔诉被告王友生、赵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623民初336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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