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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丨普法小课堂 法院为什么不判我离婚?

发布时间:2022-05-11 08:46:16


   案件详情 张三与小华2015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生有一女。双方婚后因情感不和产生矛盾并分居,张三2017年8月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被法院判决驳回。2020年10月张三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且诉称双方自2016年6月起分居,小华对其缺少关心和照顾,不履行夫妻义务,第一次起诉离婚判驳后,双方仍然处于分居状态,关系并未改善,再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小华不同意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张三和小华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抚养的角度出发,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分居超过一年,因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作出准予张三和小华离婚的判决。 发表于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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