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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丨林甸法院《法官说法》:关于疫情期间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2-11-24 15:49:22


   《法官说法》栏目是林甸县法院联合县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大庆地区首档法制栏目,于2022年4月23日起在林甸县电视台、林甸县广播电台、林甸之声公众号、掌上林甸滚动播出,同时在林甸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同步播出。节目播出以来,观众反响热烈,节目普法宣传效果较好。 

   本期《法官说法》栏目邀请到林甸县法院东兴人民法庭员额法官张帆为大家普法说法。 

   现在大庆地区疫情防控形势有所缓解,但是之前的静默导致大家无法返岗上班,作为员工,按照政府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呢? 

   张法官解析:需要支付工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另外,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也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居家办公时,如果发生了人身伤害,员工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依据法律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张法官讲述: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但需要指出的是,居家办公的工伤认定对于员工的举证要求较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主要集中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工作过程发生的伤害,以及职业病,基本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

   因疫情影响,企业要求员工居家办公,则家可视为“工作场所”或“因工外出期间”,在此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具体受伤原因是否是与工作相关,关键在于职工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与履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有无因果关系。 因为疫情原因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该如何处理? 

   张法官讲述:企业应该尽快起草书面告知函,告知相对方因疫情原因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况,并提供有关疫情的证明(如当地发布的有关居民或者办公场所封闭的公告、通知等)。同时,就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或变更合同内容等问题与对方积极协商。另外,合同当事人都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损失。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失的责任分摊问题,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先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找调解机构介入,或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进行裁判。 

   疫情期间,餐饮、洗浴、娱乐以及工厂等等场所都受到了严重影响,经营者作为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减少房租呢? 

   张法官讲述: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个《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进行了答复,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会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对于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所以租金能否减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现在很多人都在用信用卡,也有房贷、车贷,受疫情影响有些人没办法出去工作,或者赚的钱少了很多,这种情况下,还不上房贷、车贷,还不上信用卡,应该怎么办呢?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张法官讲述:对于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几类人员,可以及时向银行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还款,与银行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还款。但是,若未与银行协商一致,擅自未按时还款的,可能会被银行认定为逾期还款,追究违约责任,还可能影响征信,所以出现这种情况,还是应该加强沟通,以免被动。 

   如果因新冠疫情影响导致银行贷款逾期了,有不良征信记录了,有没有补救的方法? 

   张法官讲述:对于确实因新冠疫情影响导致产生逾期记录的,可以向贷款银行说明情况,银行经核实后可以相应调整征信记录。 

   疫情防控期间,老百姓打官司如何立案呢? 

   张法官讲述:按照大庆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相关要求,当前林甸县人民法院线下诉讼服务窗口暂停开放。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可通过登陆黑龙江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两种方式实现网上立案。 

   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受疫情影响期间是否计算在期限内? 

   张法官讲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当事人受疫情影响暂不能起诉的,原则上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也可以申请顺延,但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决定。 

   疫情防控期间可不可以算时效中止或者诉讼中止? 

   张法官讲述: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根据上述条款,当事人因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可以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诉讼中止的规定。 

   疫情防控期间,公告案件开庭时间能否顺延? 

   张法官讲述: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也可依法决定延期开庭,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承办法官对受疫情影响的案件,可视情形办理审限中止、延长手续。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在线庭审按期开庭;如不具备条件的,可视情形延期审理。 

   疫情期间大家应该如何配合做好防疫防控呢? 

   张法官讲述: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所以,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如不配合告知相关事项,有些行为可能导致违法违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如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就已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大庆市针对此次疫情自8月20日起已连续发布多份紧急公告,对于公告中要求大家遵守的,大家一定要配合,如拒不执行公告内容,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照不同情节,可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人会在网上传播一些不实的疫情信息,这个行为会有什么风险? 

   张法官讲述:对于疫情信息,大家还是以官方公告为准,不要私自传播,道听途说的信息千万不要随意传播,如果涉嫌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所以,大家要不信谣不传谣。 

   突如其来的疫情,让我们的城市按下了暂停键。城市的静默,对大家的生活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林甸县法院自此次疫情开始以来,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全民阻击战,分两批选派8名干警支援大庆主城区,居住在市内的9名干警就近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同时按照县委部署要求,派出9人参加疫情防控流调队,35名干警分成24个组轮班值守六个交通卡口,配合网格员工作13人,同时我院干警还包保县内167个商户防疫,并承担配合凤凰城核酸检测点工作,8月20日以来已完成15次、15000余人次。我们很努力,也请广大居民积极配合防疫工作,保持良好的心态,提高认识,不将自己置身于风险之中。同时,注意调适心理,进行室内体育锻炼,做好房间清洁、通风和消毒工作。按照社区组织,按时主动积极进行核酸检测,大家一定要自觉佩戴口罩,保持距离,做好手卫生。同时也鼓励大家主动学习消毒知识,做好家庭的消毒。疫情防控没有局外人,我们每个人都是参与者。只有广大居民和政府共同努力,才能守住和扩大防控成果,让我们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歼灭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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