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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28 09:24:53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各部门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确保圆满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任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县委及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司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和县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示精神,确保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应有成效。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治警,坚决维护党的各项纪律和法院各项纪律。

    第五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立党为公,司法为民,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做到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狠抓各项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要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形成“不敢为”的惩戒机制,要强化制度建设和监督机制,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要坚持从严治院与保障待遇相结合,通过核定经费等办法,形成“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第六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七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推动法院反腐倡廉理论和实践的创新。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我院党组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

    党组书记(院长)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党组成员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县委和省高院、市中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调查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措施,并抓好落实,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例会制度,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省院和市中院要求建设“四型”法院,实现规范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内法规、审判纪律,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四)在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廉政谈话制度,党组书记同党组成员,党组成员同分管部门领导至少每半年谈心一次,交流思想,提醒警示。落实廉洁自律的规定,确保“三无”目标的实现。

    (五)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六)领导、组织、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七)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审判纪律以及本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拒收任何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卡)和支付凭证,并教育管理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发现所属人员违法违纪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向有关组织报告。

    第九条   各庭室正副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正职对本部门及其副职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是:

    (一)要自觉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部署要求在本部门得到贯彻落实。

    (二)自觉加强本部门法官及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党纪条规、审判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随时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的思想状况,并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教育、谈话和警示。

    (三)在执行好上级法院和本院各项制度规定的同时,健全本部门的相关制度,实现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实现“公正与效率”。

    (四)随时监督检查本部门人员的执法执纪情况,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自己能解决的,要及时进行教育、制止和纠正,可能造成大的不良影响或可能受到党政纪处分的违法违纪问题,在做好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向分管院长和纪检组报告。

    (五)配合、支持纪检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报告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

    (六)带头遵守党纪条规、审判纪律,不收任何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并教育管理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条   除履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外,纪检组另外负责根据县委、上级法院和本院党组的部署要求,及时提出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计划、初步意见和工作建议;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具体工作的督促落实;起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受理法官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执纪情况的信访举报等。政工科、机关党支部另外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和机关党员的学习教育工作;负责起草制定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培训方面的廉政规范以及领导干部的财产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廉政建设制度的落实工作;负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组织处理工作等。其他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承担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应任务,制定相关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院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同时协助县委开展对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考核小组由纪检组、政工科和机关党支部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结合进行,必要时可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准确、细致了解和客观公正评价被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对象反馈,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进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由纪检组政工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承担方式:(一)诫勉谈话;(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五)调离、免职、责令辞职;(六)党政纪处分;(七)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领导职责,对职责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研究不部署,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存在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认真整改的。

    (二)对上级的指示、决议、规定不贯彻执行的;对群众举报的问题不认真解决和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直接分管部门出现的问题应该上报而隐瞒不报,应该调查而不调查,应该处理而不处理的。

    (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干扰、妨碍纪检监察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对办案人、举报人、检查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五)对家属、子女及所属人员索贿、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包庇纵容的。

    (六)因用人不当或放松要求、疏于管理发生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

    (七)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领导组织

    第二十条  为保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顺利实施,成立领导组织:

    组 长:刘文革

    副组长:石井川 濮洪波

    成 员:王树生 王乐明 高明勋  何明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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