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人民法院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对法官审判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按照便捷易行的原则,建立跟踪、回访案件信息制度。
一、跟踪回访对象
自然人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被害人,以及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辩护人,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或第三人。
二、跟踪回访方式及要求
1、案件回访工作主要由法院纪检组负责组织安排,采取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直接回访的方式进行,审监庭配合实施;主要利用法院审判、执行信息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案件,或者根据院领导批示意见对重点案件、群众关注的焦点案件进行回访。
2、立案人员在立案时,应当将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录入法院审判信息管理系统,案件承办人也应当将追加的当事人和立案时未录入电话号码的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及时录入法院审判信息管理系统。
三、跟踪回访内容
1、“五个严禁”监督卡的送达、回收和装入卷宗情况;
2、征求诉讼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办案人员执法办案的意见,是否存在违法办案、不文明办案、办关系案、人情案问题;
3、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借办案之机以权谋私,向诉讼当事人索要及接受诉讼当事人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或购买便宜物品等侵占诉讼当事人利益问题;
4、是否存在接受当事人宴请或提供的高消费娱乐场所活动的问题;
5、是否存在借办案之机为子女、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
6、是否存在擅自借用、占用诉讼当事人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它侵占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7、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或收取不应当收取的费用;
8、办案人员有无拖延办案情况;
9、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意见;
10、审判人员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好人好事;
11、当事人反馈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处理
1、纪检组在回访时征求个案信息中反映出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办案、拖延办案和不廉洁行为的,及时报告院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2、当事人反映裁判结果错误或法律文书有差错的,依法审查,确有问题的报告院领导按有关规定处理;
3、发现当事人有过激行为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或产生不良社会效果的,立即报告院领导研究处理,及时采取疏导化解措施。
4、对当事人反映不实或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对案件处理不理解的意见,应当释明答疑,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