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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人民法院关于非职务过问案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28 09:31:52


    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党风廉政、审判作风建设,避免法院审判、执行人员的审判权、执行权受到干扰,严禁工作人员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法院干警、离退休人员、家属,以及与本案无直接管辖关系的领导和其他人员插手过问案件,均属非职务行为。

    二、严禁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亲友或其他人员的请托,向办案法官过问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严禁工作人员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亲属或其他人员泄露有关案件审理情况,并不得提供承办案件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严禁私自接收一方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亲友、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转交案件承办人员。

    五、严禁向案件承办人员打招呼、递条子、说请或者替当事人代为宴请等。

    六、非因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院领导班子成员不准过问其非主管的案件。

    七、庭长不得过问本庭以外的案件。

    八、法官、书记员不得过问非本人或非本合议庭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

    九、办案人员不得向主管院、庭(局)领导及本合议庭以外的其他人员泄露自己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

    十、对法院其他工作人员过问其承办案件,必须拒绝。

    十一、非因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程序,工作人员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二、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及相关领导应严格区分,拒绝受理非职务行为过问案件;遇有非职务行为插手过问案件的,承办部门应将过问人姓名、过问时间、案由案号及相关登记内容,于每月15日前报送纪检组。

    十三、法院人员因非职务行为插手过问案件,造成当事人投诉、导致案件错误处理及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对非职务行为插手过问案件没有坚持原则如实登记报送纪检组,并在研究案件时未如实反映等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

    十四、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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