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我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审判作风、执法活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行局、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立案庭、法警队、三合法庭、东风法庭、东兴法庭各设廉政监察员一名,其他业务庭室综合设廉政监察员一名。
第三条 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职责:
1、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形势,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2、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4、协助所在部门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5、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并报本院监察部门;
6、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7、完成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第四条 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要求:
1、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
2、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本部门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3、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
第五条 廉政监察员的监督方式:
1、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局)务会议等部门会议;
2、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3、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
4、根据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5、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6、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条 廉政监察员的管理:
1、廉政监察员一般由具有同级正职或副职非领导职务的法官担任,或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本部门没有具备上述条件的法官,视情况适当降低条件在本部门人员中确定,或由其他部门廉政监察员兼任。
2、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为主;
3、根据工作需要,监察部门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4、本院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廉政监察员会议,对廉政监察员的工作进行部署、指导、检查,组织开展廉政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5、廉政监察员每年要就本人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的情况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进行述职;
6、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认真履行廉政监察员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7、廉政监察员的任期原则上与本院中层干部任期相同,如有特殊情况可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