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纪检监察投诉举报工作应遵循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人员对信访举报,应及时、妥善、保密处理。
第三条 来信处理如下:
1、来信及时拆阅并进行登记,负责登记的同志将登记簿妥善保管并随时供领导查阅;
2、对需要经初核再作处理的信件,报纪检组审核;
3、对属于上级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件,应及时上报;
4、对不属于法院纪检监察机构受理的信件,转交其他主管机关或部门处理。
第四条 上级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或领导机关交办的案件,一般应在收到交办函后六个月内书面报告查处结果(特殊要求办理时限除外)。如在上述期限或者要求的期限内确有困难的,应向上级法院纪检监察机构或领导机关说明原因,延长查处时间。
第五条 对来访人员要在专门场所接待,并作接谈记录,必要时可作录音。对来访问题的具体处理,按本规定对来信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举报电话应保证有人接听,接听人应认真、耐心,做好接听记录,必要时可作录音。举报电话为自动录音电话的,应专人负责管理,负责人员应及时听录音、保存录音和整理录音。对电话举报所反映问题的处理,依照本规定对来信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
(一)《投诉举报登记表》
(二)《投诉举报处理单》
(三)《投诉统计表 》
(四)《信访接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