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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人民法院一岗双责责任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3-03-28 09:40:25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院党组的决定,切实抓好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岗双责指领导干部既要管理好队伍,又要抓好业务,即一个岗位两个责任。

    第三条  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党组成员和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的责任,院长对全院工作和人员负责,党组成员对分管(联系)工作和人员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和人员负责。责任人的责任延伸到八小时以外。

    第五条 责任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责任范围内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重点督查各种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院长每半年对全院工作定期督查一次以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二)党组成员每季度定期对分管(联系)工作督查一次以

    上,并适时开展不定期的工作督查;

    第六条  党组成员每半年向院党组汇报一次一岗双责的落实情况,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向分管(联系)领导汇报本部门的一岗双责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要做好交心谈心工作。

    (一)交心谈心的范围为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家庭、生活等方面;

    (二)院长每年要与全院干部职工每人交心谈心一次以上;

    (三)分管(联系)领导每年要与分管(联系)部门的干部职工每人交心谈心两次以上;

    (四)领导主动与下属、下属主动与领导交心谈心次数不限。

    第八条  领导与领导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干部职工之间、内部与外部之间要进行广泛的交心谈心活动,时间、次数不限。

    第九条  责任人督查工作和交心谈心要有书面记录,以记录资料备查。

    第十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在督查工作和交心谈心时发现干部职工存在思想、工作、学习、纪律、家庭、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做好工作,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分管(联系)领导或院长汇报。

    第十一条  对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全年在其责任范围内队伍和业务出现问题的责任人,给予处罚:责任人责任范围内干部职工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该责任人的评先选优资格。

    第十二条  责任人责任范围内干部职工的勤政、廉政情况作为该责任人的晋级、晋职、评先选优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受诫勉谈话(含诫勉谈话)以上处理的,以院党组研究的决定或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为依据;责任人责任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该处分而隐瞒不报党组研究被发现的,全扣发该责任人一岗双责责任奖,并对该责任人按组织程序给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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