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林甸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一、责任人
实行庭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庭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全庭的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负责。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七)其他法律。
三、工作责任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立案工作的实际,按照立审分立的要求,承担以下职责:
1、审查民事、商事纠纷、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审查执行案件的申请,决定是否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对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和审查。
2、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进行登记和有关案卷等移送工作,并负责上级法院调卷、转卷工作的承办。
3、对申诉、再审案件进行申诉听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下发驳回申请通知书;对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大庆中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4、负责应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
5、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工作。
6、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管辖异议案件。
7、核算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的审批或报批手续。
8、负责各类案件的审理流程管理工作,统一排序,跟踪管理,集中监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与部门通报。
9、办理大庆中级法院、上级党政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程序上的审理处理和督办,并回报或转报结果。
10、处理告诉、申诉、来信来访,解除法律咨询,做好上访老户工作。
责任单位:林甸县人民法院行政庭
一、责任人
实行庭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庭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全庭的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负责。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七)其他法律。
三、工作责任范围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辖区内一审的除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之外的下列行政案件: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包括涉及土地、交通、文教、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的案件等。
(二)负责行政非诉执行工作。
责任单位:林甸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民一庭、民二庭、东兴法庭、东风法庭、三合法庭)
一、责任人
实行庭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庭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全庭的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负责。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七)其他法律。
三、工作责任范围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辖区内一审的除重大涉外案件,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以外的下列民事案件:
1、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包括借贷、买卖、抵押、租赁、借用、运输、赠与、委托、信托、居间、代理、劳动报酬、个人合伙、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拖欠贷款、不当得利(个人与个人)、无因管理(个人与个人)等纠纷。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婚约财产、离婚、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婚姻无效、申请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约定、婚姻自主权、扶养抚养关系、抚育费、扶养费、监护权、探视子女权、生身父母确认、赡养(含变更赡养关系)、确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分家析产等纠纷。
3、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法定继承(含转继承和代位继承)、遗嘱继承、继承权确认、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纠纷。
4、房地产纠纷案件,包括各种平等主体间的房屋买卖、租赁、互易、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临时用地纠纷,商品房预售、转让、合资合作建房纠纷,以房地产为标的的勘查、设计、施工、分包、监理纠纷,建设项目转让、入股、代理、居间纠纷,以及房屋拆迁等纠纷。
5、各种平等主体间因山林、土地、水利、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引起的侵权纠纷。
6、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包括相邻用水、排水、采光、通风、土地使用关系等纠纷。
7、人身权纠纷案件,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又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事故损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姓名权、荣誉权、肖像权等纠纷。
8、劳动争议案件,包括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合同、劳动保险、劳务(雇佣)合同等纠纷。
9、因产品缺陷造成公民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的案件。
10、公民之间因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引起的纠纷。
11、侵害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等纠纷。
12、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3、依照特别程序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指定监护人、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申请宣告失踪人、撤销宣告失踪人、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失踪人财务支付案,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撤销宣告公民死亡、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申请支付令案,申请公示催告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等。
14、其他应当受理大庆中级法院指定审理的民事案件。
责任单位林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庭
一、责任人
实行庭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庭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全庭的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负责。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七)其他法律。
三、工作责任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理辖区内一审的除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之外的下列刑事犯罪案件:
(一)公诉案件:1、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案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金融诈骗犯罪案件;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扰乱市场秩序犯罪案件。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4、侵犯财产犯罪案件。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包括: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案件;妨害司法犯罪案件;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案件;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案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等。6、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渎职犯罪案件。8、危害国防利益犯罪案件。9、省农垦中级法院指定审理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罪案、诽谤罪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案,虐待罪案等。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轻伤害案,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遗弃案等。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此外,还负责协助本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林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一、责任人
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全局的工作全面负责,副局长按各自的分工承担各自的责任,具体办案人员对案件事实与证据负责。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七)其他法律。
三、工作责任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中共中央有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以下职责:
1、执行本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执行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执行本级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4、执行本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的财产部。
5、执行人民法院依据《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及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
6、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