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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人民法院干警业务学习制度

发布时间:2013-03-28 09:59:21


    第一条  以部门为单位成立学习小组,部门负责人为学习小组组长,其他人员为组员。

    第二条  学习小组组长的职责

    (一)组织全体组员参加业务学习;

    (二)监督全体组员的学习情况;

    (三)审批组员的缺席情况;

    (四)总结学习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五)组织全体人员对学习制度进行讨论、修改;

    (六)执行奖惩规定。

    第三条  学习委员的职责

    (一)在组长因故缺席时,代行组长的职权;

    (二)确定主讲人和学习题目;

    (三)协助组长监督学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本学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组长汇报。

    第四条  各学习小组的学习内容

    (一)国家最新颁布和修改的法律、法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颁布和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

    (三)基本法的再学习;

    (四)法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

    (五)各部门相关的政策规定、业务知识。

    第五条  各学习小组的学习方式

    (一)主讲人讲解;

    (二)小组成员讨论;

    (三)到相关单位学习;

    (四)其他。

    第六条  学习小组的课时安排

    (一)每两个星期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五下午;

    (二)课时为二个小时。

    各部门可在每周的例会上同时组织学习。

    第七条  学习纪律

    (一)全体成员必须按时到各部门学习地点报到。

    (二)因故确不能参加学习的,应提前一天向组长请假,组长不在应向学习委员请假,回来后销假,并按照组长或学习委员的安排进行补课。

    (三)任何人不得无故旷课。

    第八条  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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