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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人民法院干警着装规范

发布时间:2013-03-28 10:16:3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法官职业责任感,树立法官公正司法形象,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举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院制服管理、着装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上班、开庭审理案件、执行公务、集体出席会议及外出参加其他与职务相关的公务活动时,法官、法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着法官服或法警服。着装时应当遵守以下几点:

    1、着法官制服、警服时注意警容风纪,做到举止端庄,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和衬衣下摆外露,不准戴袖套,不准佩戴任何首饰。

    2、着春秋制服时应搭配白衬衫、佩戴领带(红色领带),着法官制服开庭或执行公务时佩戴大徽章,着春秋西装时,应将徽章佩戴在西服左领尖对应中间位置,着夏装时,应将徽章戴在左侧兜盖上的中间位置,其他时间佩戴小徽章,位置与前同。

    3、不得将不同季节的法官服、警服与便装混穿。

    4、着制服时应穿黑色制式皮鞋,佩戴配发的皮带。

    第三条  统一配发的制服和徽章等不得借、赠他人,不得买卖。着装人员调离法院时应当交回徽章。着装人员离退休后不再发放制服。

    第四条  着装人员应爱护配发的制服、徽章。因公损坏、损失的,经审查批准,予以补发。由于个人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损坏的,由个人负担购买费用。如因遗失制服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本院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条  严禁着制服到经营性娱乐休闲场所消费,严禁着制服在公共场所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应着装而不着装,着装不符合要求的,将结合目标管理予以扣分。

    第七条  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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