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8日林甸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质量和效率,使审判委员会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最高审判组织,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对于会议表决的议题有发表同意、反对、变更、保留意见的权利,但不得弃权。委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如实记录。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权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定,不得泄露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会议内容,如有违犯者,按相关纪律追究责任。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督促、检查和落实审判委员会的决定。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审理案件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责:
(一)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二)分析本院审判工作形势,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三)听取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四)讨论决定对本院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五)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本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委会审理:
(一)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二)县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
(三)拟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免予处罚、单处罚金和可能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其他疑难复杂和在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四)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五)认为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需要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六)所有的行政案件;
(七)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八)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九)发回重审的和上级法院指定本院审判的案件;
(十)主管院长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
第十条 本院审理下列案件时,合议庭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
(一)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难以做出决定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五)院长认为其他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审议通过有关审判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二)决定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对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
(三)讨论、通过助理审判员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四)讨论、决定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审议事项的提交
第十二条 本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审理后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合议庭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层报庭长、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院长、主管副院长或者庭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委会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事项,由承办单位报主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承办人或相关部门应当填写《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事项审批表》,并附书面材料,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或讨论的事项,承办人应事先写出案件审理报告或事项书面汇报材料,经审判长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院领导审批后将书面材料,连同《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事项审批表》在每周三前报送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将汇报材料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发送至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合格后,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在周四前将案件审理报告或事项汇报材料通过审判委员会管理模块发送给各位审委会委员。如该书面材料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后再修改的,承办人须向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修改后的书面材料一并归档。
第十五条 承办人制作的审理报告或提交的汇报材料应叙述清楚、表达准确、格式规范、文字简练,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与说明。未能按要求提供案件审理报告或事项汇报材料的案件或事项,不得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对审理报告或相关书面材料下列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属于本规则规定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事项范围;
(二)审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事项审批表》是否按要求逐级报批;
(三)案件审理报告和其他书面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案件或事项列入审判委员会议论议题;对于明显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建议承办人或相关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案件或讨论的议题,原则上按提交的先后顺序排期。对情况特殊、紧急的案件或有关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报院长批准后提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调整审理或讨论日期。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于周四前将本周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或讨论事项日程安排计划表报院长审批后,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及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案件或有关事项的承办人应当按照安排讨论的时间和顺序做好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准备。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周五上午定期召开。因特殊情况,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可以决定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审判委员会决定事项,须经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如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及临时有事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向院长或受院长委托主持审判委员会的副院长请假。
第二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责任人应当列席会议。对本院提起再审案件的审理,原审合议庭成员及审判业务部门责任人也应当列席会议。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或讨论问题时,承办人必须亲自汇报,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事项发表意见,但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承办人汇报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争议焦点、裁判理由、合议庭意见及相关情况,合议庭其他人员补充。
(二)提出询问。审判委员会委员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争议的焦点及论据、适用法律依据及处理意见向案件承办人提出询问;
(三)委员进行讨论和研究,其他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但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不享有表决权。
(四)委员进行表决;
(五)院长(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在会前对案件审理报告或汇报材料进行认真研究。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的顺序,应当按照职级高的委员后发言的原则进行,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和讨论事项作出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庭)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如出现新的情况足以影响案件、议题的处理结果的,承办人应当及时报告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是否再次讨论由院长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分别制作会议记录和审理案件笔录。会议记录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秘书负责记录,作为院务活动记载。审理案件笔录由承办案件的业务部门书记人员另行记录。
第三十条 审理案件笔录由业务部门书记人员负责与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的会议记录进行核对,在核对一致,送参加会议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审阅签名后装入案件卷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12年6月8日起施行。原规则制度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