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促进案件收结平衡,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是指法院对立案、案件审限(超审限案件)、结案(未结案件)、卷宗归档、移送卷宗、收取案件受理费等各节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管理、考评和通报的一系列操作规程。
第三条、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本院各类案件审判各节点工作情况检查、监督、协调、统计、分析、汇总、通报等工作。
第四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数据信息应依托计算机网络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审判流程信息,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在审判工作中的服务保障作用。
二、立案管理
第五条、各类案件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期限。
一审案件:收到当事人的起诉,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刑事公诉案件除外)。刑事自诉案件应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收到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书,应当登记后立卷审查。登记的时间即为立卷审查的时间。
审判监督案件: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本院提审、再审的案件和检察机关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自收到裁定书、抗诉书的二个工作日内登记立案。
第六条、立案庭对审查立案和登记立案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审判庭审理,因承担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诉讼保全等程序性工作而不能按期移送的,一审案件移送卷宗材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七条、对各类诉讼案件的立案,应当及时录入审查立案、登记立案、分案到庭(人)时限等相关信息。
三、审限管理
第八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审理和执行期限进行跟踪、警示和督办。
第九条、案件审理期限和执行期限应严格执行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本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审限内自定案件审结的时间(以上级有关可予调解案件的有效期限为主),以促进案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缩短结案时间。
第十条、对各类案件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第十一条、对需要报送上级法院审批延长审限的案件,严格掌握标准,需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在案件审限届满十日前报送到上级法院。
第十二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对临近审限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亮黄灯的案件进行提示,要跟踪督促,限期审结,并负责统计、分析、通报。
四、结案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结期限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第十四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结案期限的管理和监督,适时进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
五、卷宗管理
第十五条、案件主审法官或书记员一般应在案件审结后十五日内完成卷宗归档工作,遇有特殊情况,卷宗归档期限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上诉、抗诉或上级法院调卷的案件卷宗,自收到上级法院退回卷宗之日起七日内归档。
第十六条、对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或抗诉书连同卷宗、证据等移送上级法院。
第十七条、对全市法院审结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状后的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在三日内,向上级法院移送本案的卷宗、证据等,严禁以法定之外的任何理由为托辞延误时间,影响上级法院二审案件的正常审理。
第十八条、对上级法院调取的案件卷宗、尚未归档的,应由立案庭负责督促案件主审法官,在收到调卷函后三日内立卷归档并移送上级法院。
六、诉讼费管理
第十九条、收取诉讼费应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禁止违规多收案件诉讼费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二十条、案件移送审判庭或执行局前,诉讼费、保全费及申请执行费用的核算、收取,以及对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审批手续,由立案庭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报批。
案件移送审执部门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执行费用的核算、收取、以及对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审批手续,由审执部门办理,并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对当事人提出交纳案件诉讼费金额异议的,应当认真复核,对确实多收部分或违规的收费,予以退还。
第二十二条、受理财产案件共同上诉的,按各自上诉争议金额核收案件诉讼费。
第二十三条、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七、考评通报
第二十四条、对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进行季通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二十五日为工作统计截止日。通报主要内容是收案情况、结案情况、未结案件情况、超审限案件情况、移送卷宗情况和依法收取诉讼费用情况。每季度通报情况的积累为年度考评的依据,经过综合量化,考核评比排出名次。
第二十五条、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档次。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