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强化个案内部监督和管理,确保司法公正,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立案庭要认真履行对各类诉讼和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确保立案程序合法、规范、手续完整。
二、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案件移送到审判庭。
三、按照案件繁简分流,由该庭长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案件的主审法官进行审理。
四、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自行把关,对案件质量负责。
五、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评议作出的裁判结果,由审判长把关,合议庭对案件质量负责。
六、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评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该庭庭长把关,审委会对案件质量负责。
七、重大、复杂、疑难、新型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主管院长把关;对于发回重审或改判的,认定是否构成错案或质量差错的案件,主审人、合议庭、审委会共同对案件质量负责。
八、四级把关制度即对案件实体和程序把关。
九、错案、质量差错案件认定的权力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行使。
十、各法庭适用本规定。
十一、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