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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人民法院审判质效评估规则

发布时间:2013-03-28 10:20:26


    一、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我院审判质效评估管理工作,确定审判执行部门和法官质效评估办法及评估标准,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发挥审判质效评估应有的作用,根据上级法院的审判质效评估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质效评估管理,是以一定的评估模式和计算方法,围绕集中反映执法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核心指标,对审判执行部门和法官审判质效进行量化评估,并依得分高低进行排序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开展审判质效评估,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核心价值观,强化审判质效意识,构建科学、客观、透明、有效的管理体系,推动我院审判质效全面提升。

    第四条、审判质效评估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循司法审判规律,尊重客观实际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三)激励为主,奖优罚劣原则;

    (四)科学量化、综合评价原则;

    (五)质量、效率与效果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过程监督与结果管理并重原则;

    二、评估项目、权重的设定和折算方法

    第五条、评估项目及权重的设定:

    质量指标:

    1、立案变更率(3分)

    2、一审案件陪审率(2分)

    3、上诉改判率(3分)

    4、上诉发回重审率(3分)

    5、生效案件改判率(4分)

    6、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4分)

    7、违法审判率(5分)

    8、违法执行率(5分)

    9、裁判文书差错率(3分)

    效率指标:

    10、法定期限内立案率(3分)

    11、法定审限内结案率(3分)

    12、综合结案率(3分)

    13、法院年人均结案率(3分)

    14、法官年人均结案率(3分)

    15、结案均衡度(3分)

    16、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3分)

    效果指标:

    17、上诉率(5分)

    18、申诉率(5分)

    19、调解率(6分)

    20、撤诉率(5分)

    21、信访投诉率(6分)

    22、实际执行率(6分)

    23、执行到位率(5分)

    24、裁判自动履行率(5分)

    25、一审裁判息诉率(5分)

    第六条、折算方法:

    按照市法院对基层法院实行“逆向相乘求和排列法”的折算方法,即被评估基层法院年度单项指标在全市法院排名位次,与本院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对应权重“逆向相乘”,得出该基层法院单项评估分值,以各单项评估分值相加的总得分(扣除减分项分值)作为排序依据,从高到低确定各基层法院在全市法院的位次。

    “逆向相乘”的具体计算方法:以本规则第五条中的调解率为例,如某基层法院年度调解率位列全市10个基层法院第1名,逆向乘以单项权重6%,即10X6%=0.6分;如位列第2名,则为9X6%=0.54分;以此类推,如位列全市10个基层法院第10名,则为1X6%=0.06分。

    减分项:被评估基层法院因工作不当致使发生国家赔偿案件或者有重大影响的错案,或重大信访责任事故及其他重大恶性事件的,每件(次)扣5分。

    第七条、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数据、建立管理评估台帐档案、通报反馈评估结果等事项。审判质效评估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于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审判质效评估排序结果应当通报至被评估单位,并可抄报当地党委、人大、政协、政法委等机关,通报前向被评估单位进行反馈,被评估单位可以申请复核。

    第九条、审判质效评估所涉数据,以司法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未纳入司法统计的,由相关部门提供,审判管理部门定期进行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要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审判质效评估排在本院后二位的审判执行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本院、上级法院以及其他上级机关的综合性评比表彰。

    第十一条、审判质效评估结果是审判绩效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审判执行人员进行绩效考评时,要将审判质效评估结果纳入其中进行综合考评。审判质效评估结果亦应作为本人晋职晋级、评先选优、立功受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有关评估数据的统计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司法统计数字为准。

    第十三条、本院可根据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在市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审判质效评估工作,并适时对考评项目及其权重(分值)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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