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法官的审判责任意识,确保司法公正和审判效率,加强案件监督管理,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质量评查的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从严查评和罚当其过。
二、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裁判结果正确,法律文书规范,卷宗材料齐全、装订顺序规范。
三、案件评查范围是本院所办结的各类案件在执行实体法、程序法、法律文书和卷宗质量、强制措施适用合法性等四个方面。其具体内容包括:
1、实体法方面:检查刑事案件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引用法律条文是否准确无误,判处拘、管、缓、免执行法律是否严格,体现政策是否鲜明;检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主体是否错列、漏列,认定的事实是否全面客观,是非责任是否分明,证据采信是否确实充分,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无误等。
2、程序法方面:检查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及时,证据交换是否进行,开庭审理是否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送达、宣判是否规范、是否合法,申请延期手续是否完备等。
3、法律文书和卷宗质量方面:检查各种笔录是否客观、全面、准确完整的反映了案件的事实,文字是否准确,有无错字、别字、漏字,法律文书论理是否充分、详尽,语言规范、文字顺畅;卷宗装订是否及时、顺序是否符合规定,费用收缴是否及时、高额或少额等。
4、适用强制措施方面:主要检查在审判执行等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合法、齐备,有无滥用强制措施情况等。
四、案件质量评查的具体要求
按照“月审月结月评查”制度的要求,各业务庭、局在每月5日前,根据司法统计报表所报结的上个月案件的案卷报送到审判监督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同时报送案件收结统计表。审监庭与审管办利用10天时间在每月15日前检查完毕,对查评出的问题进行汇总、写出上个月的案件评查通报,报送院党组,抄送各业务庭局。由各业务庭、局进行整改,整改后在20日前归档。
五、严格依法处理查评出的问题
1、对在案件质量评查中,检查出的错案、质量差案件和卷宗质量差错案件严格按照最高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执行。由审监庭与审管办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性质确认和制定具体处理的方法。
2、对于在案件质量评查中,检查出的一般性问题,由审监庭与审管办提出拟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签发后进行处理。
3、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坚持与全院目标考评相结合,因案件质量问题受到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庭局或个人,取消其年终评先选优资格。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