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规范庭审活动,特制定我院法官庭审技能观摩评查操作规程。
一、庭审评查的对象
本院各审判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二、庭审评查的办法
庭审技能评查领导小组成员到各庭旁听审判人员的庭审活动,对庭审的规范性进行点评,肯定优点,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按庭审技能评查标准对每名审判人员庭审情况进行面对面的评价,并按百分制打分,取评议小组打分的平均分为最后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良好、74-60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庭审评查的内容
(一)看审判意识是否端正,评其是否有先入为主或偏听偏信的现象;
(二)看适用程序是否合法,评其是否存在重实体、轻程序或是否有程序混乱、违法现象;
(三)看法庭调查在引导当事人当庭陈述是否认真、客观,评其是否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
(四)看法庭调查在引导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并由法官认证是否认真细致,客观全面,评其是否存在走过场或有无片面性;
(五)看辩论阶段控制庭审的能力,评其是否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辩论过程中法官应变能力如何;
(六)看调解阶段是否坚持了自愿、合法的原则,评其理解、掌握、运用着重调解原则的程度;
(七)看合议时是否围绕证据认定事实、分清是非、划分责任及适用法律的水平,评其程序是否公正;
(八)看当庭裁判水平如何,评其是否严格执法,严肃执法;
(九)看审判主体的风纪,评其作风是否端正,严谨;
(十)看合议庭适用“控辩式”、“辩论式”审判方式的能力和水平,评其是否做到了熟练驾驭。
四、庭审评查标准
庭前准备工作充分,庭审应当在审判庭内进行。审判庭内保持整洁,布置规范(4分);审判人员应着法官服,穿着整洁(2分);举止端庄大方,庭审氛围庄重、严肃(2分)。好的得8分,较好的得6分,一般的得4分,较差的得2分,差的不得分。
庭审时,应按规定使用法槌。使用正确的得4分,使用不正确或不使用法槌的不得分。
庭审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法庭纪律,查明当事人身份、具体住址及到庭情况,庭审时,由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权利、义务是否清楚(10分)。好的得10分,较好的得8分,一般的得6分,较差的得4分,差的不得分。
审判长在原、被告宣读起诉状、答辩状后,简明、恰当地分别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对双方陈述一致、一方未表明态度或争议不大、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可进行调解(10分)。好的得10分,较好的得8分,一般的得6分,较差的得4分,差的不得分。
法庭调查应采用诉(控)辩式,按照举证、质证、认证的顺序及有关规定,引导当事人围绕庭审重点分层次进行。对无争议或对方未提出反驳意见的事实和证据,应当庭予以确认。对不予认定的,也应当庭告知当事人;对暂时不能认定的,应告知休庭研究或合议后予以认定(10分)。好的得10分,较好的得8分,一般的得6分,较差的得4分,差的不得分。
法庭调查阶段,审判员可引导当事人对证据及事实部分,边调查,边质证,边认证,但审判员不得与当事人辩论(10分)。好的得10分,较好的得8分,一般的得6分,较差的得4分,差的不得分。
围绕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正确引导当事人进行辩论,使法庭辩论有秩序进行;就法庭认定的事实、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进行全面、准确地归纳总结(10分)。好的得10分,较好的得8分,一般的得6分,较差的得4分,差的不得分。
对民事、刑事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行政侵权赔偿案件,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可在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调解,当庭调解成立的须记载具体的调解结果,调解不成立的应当依法判决。对不适用调解的案件不得进行调解,应当依法判决。调解和判决均可当庭宣判或择日另行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制作宣判词。不能当庭宣判的,应宣布定期宣判的理由、日期、地点或告当事人另行通知。以上共计20分,好的得20分,较好的得16分,一般的得12分,较差的得8分。差的不得分。
审判人员语言表达清楚、规范、恰当,做到居中裁判(10分)。好的得10分,较好的得8分,一般的得6分,较差的得4分,差的不得分。
庭审笔录制作完整、准确、清晰,无错别字,无重要遗漏,并由审判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6分)。好的得6分,较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2分,较差的得1分,差的不得分。
庭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及格:
(一)评查得分不满60分;
(二)未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姓名,并询问当事人对审判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的;
(三)庭审中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四)庭审中漏查案件事实的;
(五)强行调解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的;
(六)适用法律错误的;
(七)错判、漏判的;
(八)出现其他严重错误或失误的。
出现其他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庭审操作规程等轻微错误的,视其情节每项扣2-8分。
五、组织领导
成立庭审技能评查活动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其它党组成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