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审判工作,避免司法程序上的随意性,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法官依法办案水平和工作效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立案审查
(一)对当事人的起诉,应当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既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又防止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进入诉讼程序。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起诉状(自诉状)是否记明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性别、住址、联系电话,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等基本情况。
2、原告或自诉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代理权限是否明确。
3、原告或自诉人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证据。
4、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对原始证据和有关物证应出具收据两联,一联交付当事人,一联附卷。对于不予立案或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回,并由当事人签收。
(三)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次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次日起十五日内说明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四)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报主管副院长审批,由承办人、书记员制作并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五)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由承办人将起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及立案审批表报庭长复审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立案。新类型案件、案情复杂疑难、法律政策规定不明确的案件应当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
(六)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在三日内编立案号,填写立案登记表,核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在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
(七)对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的暂行规定》执行。
(八)原告超过期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再次通知其在七日内交费仍不预交的,应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九)一审民商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申请执行案件,由立案庭统一审查,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刑事公诉案件、行政案件,分别由刑庭和行政庭自行审查,到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统一编号,统一核算预收案件受理费,立案庭将立案情况输入微机。
(十)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先由立案庭复查,对不符合再审条件的发出驳回申诉、再审通知书。确需听证的案件由立案庭主持,审监庭和原承办案件法官参加,召开听证会进行申诉听证,必要时由主管副院长主持,原承办案件法官参加,召开听证会进行申诉听证,必要时由主管副院长主持,原承办案件审判庭庭长及合议庭成员参加听证。对符合再审条件的,报请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决定再审的,5日内制发裁定。对院长决定再审或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立案庭进行再审立案登记。
二、审限跟踪
(一)案件移送相关审判庭后,分案、确定适用程序、主审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证据交换、调查取证等项工作均由案件所在庭负责。
(二)根据本院微机联网实际情况,采用网上反馈流程管理卡的方式跟踪监督审限。
1、立案庭制发网上审限跟踪卡,卡中设有案号、案由、当事人、立案时间、主审人、适用程序、法定审限、警告审限、审限情况栏,此卡随卷移送案件所在庭,案件所在庭内勤填好表中主审人、适用程序、法定审限等相关内容于七日内从网上反馈给立案庭,并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随时掌握案件审理进程。根据法定审限确定警告审限,在法定审限前20天未报结的案件,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向主审人发催办函,督促结案。
2、立案庭立案时承办人随卷在网上填写两张流程管理卡,结案时由立案人详细填写卡中所规定的案件移交审判庭日期、适用程序、法定审限、实际审理日期、是否超审限、结案方式、结案日期等情况,经庭长签字后连同法律文书从网上返回立案庭1张,另1张附卷。根据立案日期计算已到审限,主审人没有给立案庭返卡,又不说明延长审理理由的,视为超审限,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通报。
3、执行案件由执行局将执行结果报立案庭。
(三)审判管理办公室随时检查可能超审限的案件,每季度通报一次审限情况,为院领导提供信息。
(四)各审判庭对上诉、抗诉、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及时报送立案庭,由立案庭把每件案件的具体情况输入微机,并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便于全面掌握全院的案件情况。
三、结案监督
(一)各审判庭案件审结后,按归档要求,及时整理装订卷宗,于下月25日前送交审监庭评查。
(二)上诉或抗诉案件,由一审案件主审人写出结案报告随上诉案件移送函、上诉状、答辩状、一审裁判文书、送达回证、上诉案件受理费等材料连同一审卷宗,在上诉期间内移送立案庭,立案庭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和手续后于3日内报送市中院。
(三)审监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一审诉讼卷宗、执行卷宗进行检查与质量评定,对卷宗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审改判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责任的界定,按月通报评查情况。
(四)各审判庭根据审管办的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把整改情况书面报审管办,将案件卷宗归档。
(五)各法庭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每月16日前将受结案数、诉讼费收、退情况及网上案件审限跟踪卡报立案庭与审判管理办公室。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