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法庭对农村季节性案件的审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新农村建设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季节性案件是指本院各人民法庭所审理或者执行的,多发生在春秋两季季节性较强,涉及标的物为农村土地、草原等使用经营权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庭应当在春秋季前做好季节性案件的排查,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及时掌握情况。
第四条 为不影响春种秋收等农事活动,人民法庭应当对农村季节性案件特事特办,做到快立、快审、快结。能调解的尽量调解结案,能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律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条 春秋季到来前,未结案件的主审法官应当主动找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固定所争议标的归哪方经营管理,协商不成的及时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不误农时。
第六条 在审理和执行季节性案件时,要做到与人民调解员、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有效配合,充分发挥联动调解作用,做到案结事了。
第七条 人民法庭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当事人因土地使用权纠纷引发抢种抢收的群体性事件,对有苗头性的问题应及时向院领导、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