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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人民法院联动执行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3-03-28 10:32:18


    为保证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有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法院联动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如下联动执行制度。

    一、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持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人民法院介绍信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可能地为人民法院执行提供快速、便捷的协助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尽可能地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资料复印件。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要求,除收取复印工本费外,应实行无偿服务。

    二、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查询事宜。

    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微机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密。

    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通风报信;柜台人员应及时办理,不得以银行系统的内部规定为由,对人民法院提出的配合查询、冻结、扣划等要求予以拖延,不得以内部规定为由复印法院执行人员的相关证件。执行人员要做好银行账号的保密工作。

    三、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持执行公务证和工作证,在向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提供人民法院介绍信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公安机关应尽可能地按照人民法院介绍信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载明的具体事项,为人民法院执行提供快速、便捷的协助工作。

    人民法院办理民商事执行案件和财产刑执行案件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和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需要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配合时,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法院的要求积极提供相应协助。在情况紧急时,法院执行人员可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等相关资料。

    车辆管理部门为人民法院执行公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到指定的办公室统一办理相关的业务。在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姓名、名称的情况下,车辆管理部门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名下所有的机动车辆的相关资料

    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在遇到暴力抗法等情形向公安机关提出支援请求时,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及时出警,维护秩序。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人民法院对房屋实施查封或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该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状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办理查询事项时,法院执行人员应出示本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和协助查询通知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据以手续予以协助。

    查询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办理了权属登记;产权人、产权证号、房屋座落位置、建筑面积等具体登记内容;有无查封、抵押及起止日期等记录;是否办理预(销)售许可证、编号;有无预查封、起止日期。

    人民法院抄录或复制的材料由档案室或相关部门加盖公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查询结果出具查询告知单。

    人民法院需要查询有关材料,房产管理部门不收取查询费。

    五、法院查封时,房屋的确认以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相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建筑物,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办理协助执行事项。房产管理部门如果认为人民法院查封、予查封或者处理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人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人民法院在接到房产管理部门的书面审查建议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且于7日内将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房产管理部门。

    查封房屋,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均登记为同一权利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查封,并且应当分别到房产管理部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事查封登记;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属不一致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或土地使用权,并相应地办理查封登记。未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查封行为。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员或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封条或公告。

    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房屋,登记名义书面认可该房屋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措施。办理查封登记时,人民法院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房屋的查封,人民法院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取得财产所依据的继承证明、生效判决书或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办理查封登记。转移登记所产生的费用,按规定缴纳。

    查封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房产管理部门时,房产管理部门已经受理被执行人的转让房屋的转移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但登记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的材料复印件或作出说明。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登记,查封登记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即自动转为查封登记。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轮候查封登记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办理轮候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告知于其办理查封、轮候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名册。办理轮候查封的法院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登记在先的查封、轮候查封的人民法院告知其轮候查封的情况。

    查封登记在先的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整体变价处理完毕后,如果有剩余,则应当将剩余的价款按照轮候查封的先后顺序转交有关人民法院处理。因对房屋整体变价处理完毕而依法解除查封的,轮候查封登记自动失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采取处分性强制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办理解除查封及财产转移登记。查封登记在先的人民法院对查封的房屋部分采取处分性强制措施的,对于已执行的部分,参照上述办法办理。对于未执行的部分,则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查封、轮候查封的规定处理。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六、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尚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屋进行预查封:

    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

    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房屋。

    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屋办理预查封登记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被执行人对该房屋享有物权或者期待权、登记请求权的相关证据材料,连同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房产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

    七、人民法院在裁定转让被执行人的房屋后,应当明确告知受让人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9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涉及房屋他项权利的,应在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相关内容。

    涉诉房产已办理确权手续,被执行人拒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需公告作废。人民法院出具转移该房产的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法律文书予以登报公告,费用可由申请人预交,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执行的房屋确权案件,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已明确房屋权属的变更、转移的,需填写内容一致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方可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的变更、转移登记。

    协助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执行法院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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