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纪律规范,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秉公执法,廉洁办案,置身全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为规范。执行工作纪律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切行动听指挥。执行人员在日常工作和执行活动中,必须做到下级服从上级,全局人员服从局长,局长外出时服从副局长指挥。局长对主管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严格执行文书审批制度。除特殊情况,不准使用充填式执行裁定。填写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必须准确、清楚,由局长审查后,提请主管院长签发。
三、重大措施的采取。严格案件的承办人私自决定重大执行措施,采取重大执行措施必须经合议庭评议,院长批准后实施。
四、严禁久拖不执。
五、严防执行错误和违法执行。
六、执行案件必须实事求是。严禁编造领导指示和冒用领导名义办案。
七、不得占用执行款。
八、不得擅自动用标的物。
九、不得以权谋私。
十、遵守保密制度。执行人员,必须保守执行秘密,不准向当事人泄漏执行中的决议、决定和将要采取的执行措施。
十一、执行人员不得徇情枉法。严禁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内外串通、妨碍执行的正常进行。
十二、秉公执法。严禁办假案、黑案,严格法律文书审批手续。外出办案携带空白介绍信、调查信、特别是空白公文纸,必须按级审批,方可带出。回院后,必须将未使用的空白文书交回。
十三、恪尽职守。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严禁办私事。着装上岗,挂牌服务。严禁将法服、警服、警具借他人使用。
十四、尽职尽责。不准丢失、损坏卷宗,严禁由当事人保存卷宗或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十五、办案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着装整齐,携带各种证件或介绍信。
十六、工作时间以及中午一律不准喝酒。
十七、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保持办公区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
十八、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