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干警信访责任意识,完善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上级机关关于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本院涉讼信访实际,经院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审判、执行和信访案件的单位和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审判职责、审判管理职责和信访工作职责,引起当事人信访,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责任倒查,一查造成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原因及责任,二查接待处理的责任。
二、启动信访责任倒查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群众赴省、赴京上访或多次到市、县各部门上访反映审理、执行问题的;
(二)已经被确定为重点信访案件进行包保,却再次发生越级上访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三)因信访问题被县以上领导机关通报批评或被县委及以上领导批示批评的;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造成恶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
(六)其他需要实行责任倒查的情形。
三、经过责任倒查,相关部门及干警被查实确实存在以下情形的,责令离岗处理信访问题,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直至降职、撤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判职责或审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直接引发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
(二)在信访初始阶段不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推诿拖延,方法简单粗暴激化当事人情绪,使矛盾纠纷演变为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或初访演变为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
(三)包案责任人不认真履行包案职责,未按要求对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排查、及时报告和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再次越级上访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
四、信访责任人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
五、实行涉讼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制,凡信访问题突出或经责任倒查被确认负有信访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予评先或奖励。
六、成立信访责任倒查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刘文革同志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石景川同志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组,负责责任倒查的具体工作。
七、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本院有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