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强化法院信访工作,树立人人管信访的工作理念,依据《信访条例》、《全省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依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接访副院长以及局、庭、科、室、队长,案件承办人为接待来信来访的第一责任人。要本着求实、慎重、稳妥的原则,对来信、来访予以认真、妥善地处理。如果案件承办人没有认真接待,使来访人直接找院领导,则视为越级上访,按目标管理责任制扣分并追究责任。
二、首次接待来信来访的人员,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减少、避免当事人重复、越级上访,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次接访的环节。如当时解决有困难的可按信访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办理。
三、对首次接访不处理、不转办、严重不负责任、故意推诿、敷衍、拖延造成后果的责任人员,要严格按照信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四、因工作不负责任、不当、不到位或其他过错,发生三起以上到市上访,两起以上去省上访或一起进京上访的,各庭室主管副院长要到县委政法委做检查。对包案领导及包案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并扣发包案领导、包案人的年终奖金。
五、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