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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人民法院上诉案件报送及发回重审案件返还交接制度

发布时间:2013-03-28 10:49:55


    为确保上诉案件及发回重审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审理,完善我院上诉案件报送及发回重审案件返还交接工作,依照《民事诉讼法》,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当事人对我院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状、上诉费及相关上诉材料必须由原审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签收,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准代收。因特殊情况,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征得原审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同意后方能代收。

    二、原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对当事人递交的上诉状应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正规格式的上诉状,应告之立即予以改正,否则不予受理。

    三、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纠纷案件,以案件争议的数额收取上诉费用,因此,上诉请求必须写明财产标的额,否则立案庭不予受理。

    四、报送上诉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上诉状,一式两份,必须由上诉人本人签字或捺押。

    送达地址确认书,必须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本人签字或捺押。

    邮寄送达费用交纳及使用一览表,必须由上诉人本人签字或捺押。

    被上诉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签收上诉状的送达回证。

    报送上诉案件函及稿。

    涉及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必须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涉及集团诉讼的,必须递交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对上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立案庭一律不予受理。

    五、案件承办人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必须向被上诉人送达上诉状副本,被上诉人下落不明的应公告送达。

    六、在被上诉人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后7日内,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必须将上诉卷宗及相关材料报送立案庭。

    七、立案庭在收到市中院以维持原判、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上诉卷宗后,必须于3日内将上述卷宗及相关材料退还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

    八、立案庭在收到市中院发回重审案件的上诉卷宗后,必须于3日内将案件报送主管院长确定新的合议庭成员及案件承办人。

    九、立案庭在收到市中院改判案件的上诉卷宗后,必须于3日内将上诉卷宗及相关材料报送至我院审监庭予以查评。审监庭在收到市中院改判案件的上诉卷宗后,必须于30日内将案件的查评结果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对违反上述期限规定的,对相关人员按照我院《目标考评管理办法》予以扣分。

    十一、本制度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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