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到省进京接访工作,提高排查稳控、接谈劝返、处置化解工作能力和水平,实现我院信访案件持续下降的工作目标,按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驻京接访工作的通知》及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进京接访干警的轮换值班期限以上级法院规定的期限为准。
二、进京接访人员原则上为各业务部门的干警,特殊情况下,由院里研究决定。
三、敏感时期(全省“两会”、国家“两会”以及全国、省、市的重大活动期间)的接访人员按照市中院的要求安排到省进京接访人员。
四、各业务部门接到院信访办通知后,必须选派一名年富力强、身体状况良好、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强群众工作能力的干警进京接访,并按通知要求准时到京。
五、进京接访人员务必严格执行省法院“四个统一”要求,保证接访工作安全、有力、有序。进京接访人员一律不得在外租住房屋或到亲友处借住,必须按照省法院“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要求,集中到省法院接访驻地入住。
六、按照省法院驻京工作制度要求,前期进京接访人员必须与后期接访人员全面交接,共同工作三日,待后期接访人员熟悉驻京工作情况后,前期接访人员方可离京。
七、进京接访的业务部门顺序安排如下:
1、立案庭;
2、民一庭;
3、民二庭;
4、法警队;
5、行政庭;
6、执行局;
7、刑庭;
8、审监庭;
9、三合法庭;
10、东兴法庭;
11、东风法庭。
八、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原则上按照顺序执行,如因特殊情况无法派人进京接访,经由主管信访的副院长批准后,按第七条规定的顺序顺延。
九、进京接访人员的食宿费,按照省院驻京工作组规定的标准实报实销,往返车费实报实销。原则上不允许接访人员乘坐飞机往返,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必须经常务院长审批。
十、为了加大对驻京涉诉信访工作的支持力度,确保驻京接访工作积极有效开展,按照市委政法委有关文件规定的进京接访人员补助标准,结合我院的经济状况,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对进京接访人员在京工作期间每天补助100元(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十一、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