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工作考勤管理,增强干警组织纪律观念,树立法院良好形象,特制定此制度:
一、考勤时间
5月1日至9月30日为上午8:00——11:30,下午2:00——5:00;10月1日至4月30日为上午8:00——11:30,下午1:30——4:30。
二、考勤原则
各庭、科、室、局、队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负责,并于每周一上午10时前将考勤表报送政工科;院领导与政工科、纪检组每周共同进行抽查。
三、考勤职责
考勤工作由各庭科室局队负责人直接进行管理或指定专人进行管理,考勤人员要认真记录每天的到岗情况,规定上班时间的10分钟后考勤结束,应及时填写到表内,装订成册,妥善保管;院领导或政工科长负责核实考勤和抽查,不定期对院上下班及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两次。
四、处罚措施
1、无故迟到、早退或者无正当理由漏岗的每次扣责任人10分;
2、月度内累计迟到、早退或者漏岗三次(含)以上的扣责任人20分;
3、凡无故迟到、早退或者漏岗每季度五次以上的,进行全院通报以示警告;部门季度累计十五次以上的,对部门及负责人进行全院通报以示警告;
4、节日值班时脱岗,按照以上标准双倍处罚。
5、考勤表上报不实或延误的,每次扣庭、科、室、局、队负责人20分。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