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法院建设,健全党内监督机制,从政治、思想、组织、全面提高党员干部战斗力和整体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生活会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组织党员交流思想、统一认识、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增强团结、改进领导作风及提高领导水平。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召开一次均须向上一级党委报告,必要时由上级党委派人员列席参加。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全体党员参加。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向党组书记请假并作书面发言。
第五条 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建议,由政工科将意见和建议汇总、归纳后报告党组,党组书记根据上级党委要求和党内外群众建议确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
第六条 党员应按要求准备好发言材料,在民主生活会上,应找出工作中的不足及今后努力方向,诚恳接受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七条 对民主生活会上指出的问题,有关成员应制定相应的措施,予以整改。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会务由政工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