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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甸县人民法院文明接待制度

发布时间:2013-03-28 13:56:18


    第一条  工作人员应当着装上岗,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衣着整洁、举止得体、服务周到、用语文明、高效及时、方法适当。

    第二条  根据不同季节统一着法院制服,按照规定佩戴法徽。不得披衣、敞怀、挽衣袖、卷裤腿、穿与制服不相称的鞋子;不得染彩发、染指甲、剃光头、纹身、蓄胡须。

    第三条  时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平和的心态,仪表端庄、自然,精力集中,举止文明,不带情绪上岗。

    第四条  对待来访群众应态度诚恳、自然、亲切,语言规范、语气温和、语调平和,不得生硬傲慢、拿腔拿调。

    第五条  平等对待每一位来访群众,尊重年老、疾病或残疾当事人的人格;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应当特别关照。

    第六条  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得与其发生争执或不理不睬;对于当事人的攻击、侮辱性语言,应表明态度,及时予以制止;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应耐心释明,礼貌拒绝。

    第七条  对于多人来访,应努力照顾到在场每一个人的情绪,防止引发秩序混乱。

    第八条  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工作细致认真、准确快速、优质高效,尽量减少来访群众的等候时间,避免因工作失误给来访群众造成负担。

    第九条  对于需递交给来访群众的材料应当双手交到其手中,并嘱咐收好,不得扔或摔给来访群众。

    第十条  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日中午饮酒,不得在工作场所饮食,不得与他人有勾肩搭背、挽手、嬉闹等不雅行为。

    第十一条  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和借口怠慢、顶撞、刁难来访群众或推托、拒办相关事项,不得与来访群众争吵、打架。

    第十二条  接待时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不得使用禁止使用的语句和说法。不得使用任何辱骂、嘲讽和挖苦的语言,不得大声斥责、教训来访群众。

    第十三条  对来访群众要称谓恰当、说话得体;要考虑到来访群众的年龄、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尽量使用来访群众能够听懂的语言与来访群众进行交流。语言应简单明了、条理清楚、表达准确。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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