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甸县人民法院对外信息发布行为,及时、准确、权威、规范地发布法院工作信息,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创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和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市中级法院关于建立和完善政法部门新闻发布制度的要求及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甸县人民法院。
第二章 新闻发布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条 法院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法院全局综合性工作和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有力举措、丰硕成果和成功经验;
(二)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及基层建设的重大部署和措施;
(三)法院系统涌现出的具有社会影响的重大典型的先进事迹,社会各界所关注的大案要案或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审理情况;
(四)执行工作的重大措施、集中行动、典型案件;
(五)对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反馈情况;
(六)其他有必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形式: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记者招待会、组织采访报道、新闻通稿、网络信息发布、网络互动交流等。
(一)新闻发布会是最为郑重的新闻发布形式,适用于发布重大案件(事件)或全局性工作;
(二)新闻通报会适用于就某些突发性问题、敏感性问题和具体案件在报道中应注意的问题与新闻媒体沟通、协商,把握报道口径;
(三)记者招待会适用于新闻发言人就发布内容答记者问,也可作为非正式发布形式,以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增进了解;
(四)组织采访报道适用于法院系统先进典型宣传、重大案件审理、执行工作等必须进行细致采访的动态情况;
(五)组织新闻通稿对外发布;
(六)网络信息发布指通过《林甸县人民法院网》、《林甸县政府网》等重要网络媒体对外发布法院工作信息;
(七)网络互动交流适用于社会关注的重大或热点问题,在采取上述新闻发布方式的同时,通过互联网络直接与群众交流,说明情况,回答提问;
(八)新闻通稿适用于因未能在第一时间进行采访或由于某些原因不便于由记者直接采访报道的,由相关部门宣传。
第三章 新闻发布的原则和纪律
第五条 新闻发布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觉服从和服务于院党组的中心工作,积极为审判工作服务。坚持弘扬公正司法的主旋律,注重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清正廉洁的新形象。
第六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严禁泄露党和国家机密以及审判秘密。
第七条 严格新闻源出口归一制度,由法院的新闻宣传部门统一负责新闻发布,法院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发布信息。
第八条 新闻发布工作要本着信息交流畅通、及时的原则,因信息交流不畅造成的宣传报道失误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九条 新闻发布内容应真实、准确,未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授权,不得作超出发布内容范围的解释,说明及评论。
第十条 网络信息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互联网络信息发布的规定和全县法院新闻宣传纪律,权威发布,严格管理,确保网络信息发布安全、规范。
第十一条 新闻发言人和参加新闻发布活动的人员应着装规范、举止文雅、严肃谨慎、语言流畅。
第十二条 所有新闻发布活动均应有文字、录音或录像资料,由研究室负责整理并保存。
第四章 新闻发布的联络、报告和审核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的联系工作,需要研究室邀请各级媒体采访报道的,应提前七天准备新闻发布的内容、时间的各种资料。
第十四条 研究室准备完材料后,根据新闻发布的内容拿出报道的初步意见(邀请媒体的层次、数量和报道的形式等),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负责协调、邀请联络相关媒体。
第十五条 对记者的采访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文字和相关资料的提供,以及记者的车辆、食宿等接待工作,以便及时组织报道和采集文字、影像资料。凡因未及时报告、不提供相关材料、接待不当,导致延误新闻发布工作的,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林甸县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工作应由县法院调研室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报县委宣传部主管部门批准,相关部门提供新闻发布内容,采取不定期的形式,由研究室制定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领导审定的方案实施;并将实施方案报市法院审核。
第十八条 新闻发布的新闻发言人由院主管领导担任或根据受权由研究室主任担任,并报市法院研究室备案。
第十九条 新闻发言人负责主持新闻发布活动或向新闻媒体发布信息,也可由院长、主管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就相关内容具体发布。
第五章 突发、敏感事件的新闻发布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突发、敏感事件的新闻发布,要加强统一管理。突发、敏感事件的报道,由院党组统一领导,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研究室组织实施,各部门严禁私自开展报道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如发生突发、敏感事件,部门负责人须第一时间通知研究室,以便开展后续工作。研究室接到通知后立即向主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报告,并按院领导的指示做好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外辟谣、声明等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在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由院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