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财务管理,统筹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实现财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上级的有关部门要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办公室是财务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预算,调拨资金,监督支出,审核票据等项工作。
二、全院所有支出均由办公室负责执行与核算,支出金额不足500元,需请示办公室主任,支出金额超出500元,需请示院长,由院长控制全年支出指标,由常务主管院长和办公室执行。
三、各项经费的支出需办理请批手续,由申请人填写《经费支出审批单》,经部门领导同意;办公室主任审核,院长批准。
四、案件减缓免诉讼费均由法庭庭长或立案庭长提出,主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五、撤诉当事人需要退取诉讼费的均需案件主办人签字,主管院长审核,院长根据相关规定批准。由当事人亲自签字领取。违反诉讼费规定,造成少收、漏收、免收的由主办人或责任人垫付。
六、划拨、扣划转入我院账户的执行标的款进户和支出时,均需填报相应表格单并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外,还必须由财务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七、全院所有支出要符合正规财务管理制度,都要持正规有效统一发票,按财务管理程序核销支出。
八、全院由办公室统一收费,各庭所收费用必须于每周周五前交到院办,否则办公室有权追缴。超过1000元向主任报告,超3000元向主管院长报告,超5000元向院长报告。
九、财会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财政法规办事。保持与财政、金融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准确地为领导提供有关财务信息。
十、全院财务机关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按规定和计划使用专用款项,尤其是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执行上级相关部门下达的文件精神,严禁挪用专项资金。
十一、有相关问题,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