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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要不要对“突出来”的工伤负责?

  发布时间:2013-04-22 15:56:06


    案情:工地交工期限即临,尚有诸多工程项目没有接近尾声。突击工程,人力不足。工地从马路边,招来了王某等到工地做力工,管吃管住每人每天180元。王某是从农村新来城市打工的农民。没在工地干过,对安全生产一无所知。上工不到一个月,在工长安排他用滑车运送建筑物质时,不幸滑车钢索断裂。运送的物质掉下,将躲避不及的王某砸伤。因为是临时招用,工地没有给王某上工伤保险。出事后,工地老板将王某送到了医院,并将五万元交给了王某的家属,让王某家属在不得再以该事故为由向工地要任何赔偿的收据上签字。急于抢救受伤的王某,没有多想,王某家属就签了字,接过钱。事后,因为伤势过重,住院一个多月,五万元花光,王某也没有出院仍需继续治疗。因为没有继续治疗的经费,王某的家属无奈又去找工地老板。工地老板以此事已经终结将她们推出门外。

    说法: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工地老板乘人之危与王的亲属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工地不但要承担王某治疗的全部医疗费用,而且定残后工地还要承担王某的伤残津贴等一切待遇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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