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的保证有法律效力吗?
作者:林甸法院 王景龙 发布时间:2013-04-22 16:44:22
问:我的丈夫是隔壁村的于某。几年前,我们经人介绍后相恋,不久后,他按当地风俗给了我家2万元彩礼,我们结婚了。婚后我才发现,于某生性暴躁,加之原来家境不好,彩礼的钱是借来的。婚后债主不断上门讨要,于某还债压力很大,于是他把全部的火撒在了我的身上,经常无端打骂我。我实在是无法忍受,最后到法庭要求与于某离婚。法庭调解,于某当庭立下书面保证,今后不再动我一指头。要多关爱我,一心和我过日子。今后再打我,我和他离婚,他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于某这样的保证是否具有法律的效力?
宝琴
答: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于某是一个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依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于某的保证行为应当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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