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夕,员工纷纷回家过节,一些餐饮店、宾馆、商场、超市等服务行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用工紧张。老板纷纷在门口贴出招聘启事,或派人到人才市场设摊招工。尽管十天、半个月收入抵上平时一个来月工资,但应聘者仍然不多。于是,“春节工”成了服务行业应急的“抢手货”。据了解,“春节工”每天工作十四五个小时,虽然工资比正常工资高,但无劳动合同、无劳动保险、无医疗保险、无公积金、无加班费、无奖金。如果权益受到损害,这种“全裸”的“春节工”应如何维权?
工作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节前快递工作繁忙。刘某经人介绍来某快递公司帮忙。说定每天工资一百元,工作时间半个月。大年初一分送快件期间,不幸所骑电动三轮车因雪大、路滑,翻入路边深沟,刘身受重伤。公司没给刘上工伤保险,以“短期用工”、“工作时间短”,不但不给刘申请工伤认定,同时拒绝承担刘某的医疗费。
评析:不管是短期工还是长期工,刘某服从公司的管理,为公司的经营,按公司的指派劳动,用人单位公司与劳动者刘某建立了劳动关系。刘某在劳动中所受到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伤。这和劳动者上岗时间长短没有关系。享受工伤、劳保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这和单位给没给他上保险也没有直接的关系。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等规定,医疗费等工伤劳动保险应由用人单位负责。
非因工患病,也应享受医疗保险
案例:王某来自农村,自家开过饭店。节前城市酒店年饭订餐热,春节期间他来酒店帮厨,说定每日从九点工作到凌晨二点,工作十五日,工资二千元。有一天王某从早上九点忙到凌晨二点多,下班回出租屋,突然排尿困难,医生检查为输尿管结石,结石体积过大,碎石没有成功,医方给他动了手术。为此他因病住院,花去了住院手术等费用二万多元。因没入保险,所花费用只能自理。出院后他要求报销,酒店领导予以拒绝。
评析:王某和酒店约定的工作时间大大超过了《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王某与酒店的劳动关系是一种全日制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酒店应当为他上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权利。以《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应缴不缴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强制征缴。用人单位不缴保险费,不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应缴没缴医疗保险费前,员工因病符合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由保险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核销。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养老保险
案例:春节期间,农民老齐、老吴来城里,到一公司仓库当保安。每天二个人倒班,一班十二个小时,每班工资一百元。初一到十五,用工十五天,工资一千五百元。除了工资,公司并未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
评析:《社会保险法》第三条等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老齐、老吴为企业全日制用工,企业应当给他们上养老、医疗、工伤等各种社会保险。“短期”工无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在工资里”的说法做法都是违法的。
住房公积金与户籍无关
案例:春节期间大型商场格外繁忙,钱某应聘到某电器超市当了一名送货工。半个月后超市看他干活实在,能吃苦和他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没有约定住房公积金的条款,公司也未缴纳住房公积金。当钱某要求工作的超市为他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却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没有城市户口不能享受这项待遇”。
评析: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等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与职工的户籍无关,以户籍不给职工交纳公积金于法无据。
加班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案例:某销售公司节前招用工人搞促销,于某应聘成功。公司拿出了一份月薪四千元包括加班费的合同,于在上边签了字。后来,于某几乎天天加班,四点起床,五点出发,发传单送样品,签订单,中午不休息,晚上七点收工,收工回来还要算帐、结帐,一天工作十五六个小时。于某向公司申请加班费,可公司说合同有约定,不再另外付加班费。
评析:用人单位与工人可以约定薪金包括加班,但“加班”无论在时间上、报酬上都要受法律的规范,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因为合同中约定“薪金包括加班费”,就无期限让工人加班,还不付加班费。对此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于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部分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具体应按如下方式计算:时薪=约定月工资÷(20.83×8小时)×36小时×150%或200%。计算中的扣除加班的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计算。
“春节工”的工资不能拖欠
案例:春节前夕,陈某来到某饭店应聘,后和饭店经理约定春节期间来上一个“短期”班,双方约定春节期间工作10天,工资两千元,十天后工资立刻结算。可十天过后,陈某的工钱却不得结算。饭店给出的理由是“财会主管放假支出无人审批”。
评析: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为此陈某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请求处理。